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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保障新政 惠及低保 低收入 外来务工等五类人群

日期:2020/01/17 08:06:10  来源:观点地产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月1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内容涉及:分类施策解决住房困难、多渠道全面保障住有所居、多措并举提高保障效能实施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促进精准保障、加强保障房源全程管控实现规范运营、强化组织领导五个方面。

分类施策解决住房困难方面,对象细分为“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棚户区改造居民”五类对象。

其一,对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对成都市户籍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并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分别按计发标准100%、70%执行。

其二,对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合理解决居住需求。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至5万元(含)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至3万元(含)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成都市户籍年收入5万元至7万元(含)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万元至3.5万元(含)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成都市户籍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

上述三个对象,与之相对应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70%、8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60%、50%、40%执行。

其三,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同时,符合条件的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保障。

上述三个对象,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分别按计发标准的50%、50%、3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均不超过60个月。

其四,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同时,对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提供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此外,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

其五,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将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有机结合,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成都市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居民,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多渠道全面保障住有所居方面,包括公租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租赁补贴五个方面。

其中,公租房主要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实物保障需求量较大的区(市)县,可立足当地实际,采取新建、配建、政府购买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各区(市)县可根据需求实际,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人才公寓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由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通过商品住房配建或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

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市属和属地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采取招拍挂出让供地方式在商品住房中配建。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棚改安置房方面,各区(市)县可采取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改安置房源。自建安置房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价按宗地市场评估价确定;配建安置房可在综合考虑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拍卖起始价。

租赁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成都市户籍居民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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